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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公司于1996年9月31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,土地面积25亩,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,出让年期50年,该公司与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签定了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》,出让金分三期缴纳,即1996年9月31日、1997年9月31日、1998年9月31日分别缴纳50万元。取得土地使用权后,该公司对该宗工业用地进行了开发,共建造厂房、办公楼等7000㎡,并于1997年7月31日正式投入生产。该宗地位于某开发区,南侧紧临道路,随着该区域的日益繁华,2003年9月31日,该公司经市场考察,在宗地的东南角占用了400㎡的土地建造了一座二层楼房,建筑面积500㎡,框架结构,开办了一个酒店,年净收益30万元。2004年3月31日,当地土地执法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,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,作出如下处罚决定:罚款15万元,并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,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底价要求该公司补交差价。已知:该区域类似酒店的年客观净收益28万元;商业用地规划容积率2.0;宗地所处区域的开发程度为通路、通电、通讯、通上水、下水、通热"六通"。请问:
改变土地用途,用地单位应办理哪些手续?

题型: 简答题 分类: 土地估价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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